中國政法大學章程
(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準通過
根據2022年11月15日《教育部關于同意中國政法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修正)
序 言
中國政法大學的前身是北京政法學院,1952年由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燕京大學、輔仁大學四校的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組建而成。1960年成為國家確定的全國重點高校。學校于1970年停辦,1978年復辦。1983年北京政法學院與中央政法干部學校合并,組建成立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17年入選“雙一流”建設高校。
學校秉承“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訓,堅持“忠誠擔當、艱苦奮斗、求真務實、奉法圖強”的辦學傳統,堅持“學術立校、人才強校、質量興校、特色辦校、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以“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為法治文明作出貢獻”為辦學使命,以卓越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動國家法治昌明、政治民主、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和諧及生態文明。
學校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弘揚傳統,與時俱進,努力建成致力于法治中國建設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辦學行為,完善治理體系,實現學校治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中國政法大學,簡稱法大;英文全稱為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簡稱CUPL。
學校域名為http://www.zwshibie.com/。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昌平區府學路27號。學校設有昌平校區和海淀校區(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25號)。學校經舉辦者同意,可根據發展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舉辦者、主管部門和共建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在學科專業設置和調整、招生、教學和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機構設置和調整、人員聘任和管理、財產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依法自主辦學,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中國政法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學校建立并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治理架構。
第六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學校根據社會需要,適當開展繼續教育、非學歷高等教育,以網絡教育等方式實施遠程教育。
第七條 學校以法學學科為特色和優勢,推進人文社會科學多學科發展,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學校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八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九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學校功能
第十條 學校堅持德法兼修、明法篤行,培養具有堅定理想信念、強烈家國情懷、高尚道德情操、扎實理論功底、卓越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
第十一條 學校以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為生命線,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著眼于培養全面發展的人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才培養規律確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規格,在改革創新中不斷優化資源配置和效能、優化課程體系和結構、優化培養流程和方式、加強教材建設與管理,實現教學全過程質量保障。
第十二條 學術是立校之本,創新是學術之魂。學校致力于研究型大學建設,弘揚學術理性,保障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瞄準世界學術前沿,大力推動協同創新,積極促進科研成果向人才培養和教學成果的轉化,不斷提高科研對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力。
第十三條 學校通過多種方式積極為國家和地方法治建設、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四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自主與國外高校、科研機構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活動。國際交流與合作著力培養師生的國際視野和國際交流能力,提升學校的學術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弘揚法治精神、人文精神和科學精神,積極開展法學和相關人文社會學科的對外學術交流,促進不同文化和文明間的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依規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調整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教輔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及其他機構。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依照憲法、法律、《中國共產黨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開展活動,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做好每支隊伍的建設規劃與統籌發展,創新工作體制機制,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履行黨管教師工作的職能,強化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作用,完善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體制機制,落實師德師風第一標準;
(九)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學校黨的委員會經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和學校黨委常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政法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和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中國政法大學董事會”。董事會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中國政法大學發展的各界人士組成。
董事會是學校咨詢議事與監督機構。董事會負責對學校發展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及社會服務等重要事務提供咨詢、指導和評議;代表學校與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開展溝通與聯絡;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系與合作、籌措教育發展資金,支持學校事業。
董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咨詢機構,依其章程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校務委員會主席由校黨委書記擔任。
校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和行政主要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黨外人士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等組成。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發揮職能作用。
凡涉及校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的事務,在提交校黨委常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前,應當經校學術委員會咨詢、評定或審議。
校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及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等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置招生委員會、教材工作委員會、學生工作委員會、國際交流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尊重并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學校建立二級教代會和職代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校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教職員工聘任、獎懲、分配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及其他與教職員工權益有關的重要事項;
(五)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有關教職員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六)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第二十八條 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二十九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建言獻策。
第三十一條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辦公室、出版社等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二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三條 學院是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置和調整學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系等教學科研機構。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
學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系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校長提議,報學校黨委全委會或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學院(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展學科和建設師資隊伍;
(二)負責設置本院(部)機構;
(三)制定設置于本院(部)的專業教學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五)向學校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
(六)負責院(部)聘崗位的人員聘用和管理;
(七)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八)負責院(部)內資產和財務管理;
(九)負責院(部)社會服務活動;
(十)在學校統一領導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一)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學院(部)黨組織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學院(部)的貫徹執行,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行使職權。
第三十六條 學院(部)設院長(主任)1人。院長(主任)是學院(部)的行政負責人。
學院(部)設副院長(副主任)若干人,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院長(主任)全面負責本學院(部)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是學院(部)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按照其議事規則執行。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學院(部)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八條 學院設置學術分委員會。
學院設教授委員會的,不再設學術分委員會,教授委員會履行學術分委員會職責。
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是院級最高學術機構,在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學院專業設置、學科建設、教學指導、教師聘任、學術評議等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工作。
學院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制定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章程,報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學院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規定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未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由院級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代行其職責。
第三十九條 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根據學校規定設立管理和學術組織,承擔相應的學科建設、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等任務。
科研機構參照本節之規定開展活動。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善于教書育人和能夠進行學術創新的教師資格取得者擔任。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并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尊重并保護學術自由,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范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
教師應當敬職愛崗、敬業愛生、依法施教、以德從學,以正確的價值取向和先進的學術成果開展教學科研活動。
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遵守學術規范和學術道德,努力探索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服務社會。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憲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并愛護學生;
(三)珍惜并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維護學校穩定;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憲法、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分類管理制度,促進各類人員職業發展。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國家有關制度,在核定的編制和崗位規模內,自主設置和調整各類崗位,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比例,建立健全人員聘任、考核評價、進修培訓、薪酬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學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給予處分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教職員工通過教代會、工會、教授委員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學校設立人事爭議調解機構,處理教職員工的申訴。
第四十七條 講座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以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跨學科和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參加社會實踐、就業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五)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珍惜并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學生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社會實踐以及基層就業、自主創業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按照學籍管理規定和處分程序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五種。作出紀律處分,應當給予學生陳述、申辯的機會,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學生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處分期滿后,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
學校對違反招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學生可依法依規給予取消入學資格、退學等處理;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依法依規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依法依規予以撤銷。
第五十二條 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組織(學生委員會和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和新聞發布會等制度,鼓勵并支持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學校支持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意見和建議。
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和執行機構學生會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處理學生申訴。
第五十四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章 校友和校友會
第五十五條 中國政法大學校友是指在中國政法大學學習3個月以上的畢業、結業、肄業學生,在中國政法大學工作過的教職員工,中國政法大學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以及經學校校友會的理事會批準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個人。
學校視校友為學校大家庭成員、學校的使者和寶貴財富。校友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應當珍惜學校的聲譽。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做出貢獻的校友,學校依法依規予以表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中國政法大學校友會”,學校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并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形式聯系和服務校友。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七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和有關規定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置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大力推動協同創新。
第五十九條 學校加強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區域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條 學校設立“中國政法大學教育基金會”。
教育基金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 資產、經費和后勤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學校的資產是指學校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依法依規自主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按照發展需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狀況,防止資產流失。
學校加強對校名等校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十四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不斷提高辦學實力。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的預算體制,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學校合理編制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六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校標的圖形為學校的中英文名稱環繞橄欖枝托起的正義劍和天平,中文為鄧小平題寫的“中國政法大學”。
校徽為鄧小平題寫的“中國政法大學”中文校名。
第六十八條 校旗為紫禁紅旗面,旗面正中為白色中英文校名及校標,中文為鄧小平題寫的“中國政法大學”。
第六十九條 學校標識色為確定色值的紫禁紅。
第七十條 校歌為《情懷法大》。
第七十一條 校花為玉蘭花。
第七十二條 校慶日為5月16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交草案并說明理由,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征求意見,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修改后的章程自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并重新公布之日起施行。